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室內空氣品質監測看板/CTR230D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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產品簡介

室內空氣品質監測看板/CTR230D 『你的智能空氣管家!』 【節省空間】一機整合感測器、顯示看板、紀錄分析器,看板就是空氣監測站。 【便利安裝】插電就用,感測器與顯示器熱插拔替換,不怕送廠維修停工。 【連續監測】連續監測、完整紀錄、即時公布,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要求。 【數據存取】USB記錄功能,可網路30秒下載資料,60秒下載趨勢圖, 達到全球無紙化管理。 【自動報表】歷史趨勢圖、即時趨勢圖、異常事件紀錄,一指完成。 【智慧換氣】指標異常時,智慧開關新風設備與風門開度控制,保護呼吸安全。 【臺灣製造】100%臺灣設計製造,通過CE、FCC、RoHS認證,成功案例遍布全臺。 【適用場所】 IAQ公共空間展示、實驗室、辦公室、車站、機場、博物館、美術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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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、處理及利用,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,並促進個人 資料之合理利用,特制定本法。 第 2 條 本法用詞,定義如下: 一、個人資料:指自然人之姓名、出生年月日、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、護 照號碼、特徵、指紋、婚姻、家庭、教育、職業、病歷、醫療、基因 、性生活、健康檢查、犯罪前科、聯絡方式、財務情況、社會活動及 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。 二、個人資料檔案:指依系統建立而得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 檢索、整理之個人資料之集合。 三、蒐集: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。 四、處理:指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之記錄、輸入、儲存、 編輯、更正、複製、檢索、刪除、輸出、連結或內部傳送。 五、利用:指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。 六、國際傳輸:指將個人資料作跨國(境)之處理或利用。 七、公務機關: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或行政法人。 八、非公務機關:指前款以外之自然人、法人或其他團體。 九、當事人:指個人資料之本人。 第 3 條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下列權利,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 限制之: 一、查詢或請求閱覽。 二、請求製給複製本。 三、請求補充或更正。 四、請求停止蒐集、處理或利用。 五、請求刪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