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新風機特色] ● 自動引進新鮮空氣,過濾/除霾/殺菌,達到室內空氣新陳代謝又淨化。 ● 超節能,超靜音-直流變頻風機。 ● 1臺抵2臺,業界體積最小,風量最大的新風機,乾淨風量>620CMH。 ● PM2.5去除率99%以上,TAF 實驗室整機測試報告,非濾網去除率。 ● 非破壞式3分鐘快速安裝,可選配窗型安裝配件。 ● 具備安全斷電機制。 ● 更換濾網超便利-掀蓋抽取式。 ● 可選配UV殺菌燈。 [中文彩色液晶控制器特色] ● 數值智慧連控。 ● 可切換手自動及風速(強/中/弱)。 ● CO2/PM2.5數值顯示,並可中文顯示更換高效及初效濾網。 ● 具有網頁,手機可直接設定使用。 ● JNC平臺可同時管理100臺以上綠新風。 ● 控制器最大可1控4臺綠新風。 ● CO2/PM2.5感測器可校正。 [適用場所] 醫療院所、學校、辦公場所、工廠、賣場、健身房、居家等室內場所。
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、處理及利用,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,並促進個人 資料之合理利用,特制定本法。 第 2 條 本法用詞,定義如下: 一、個人資料:指自然人之姓名、出生年月日、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、護 照號碼、特徵、指紋、婚姻、家庭、教育、職業、病歷、醫療、基因 、性生活、健康檢查、犯罪前科、聯絡方式、財務情況、社會活動及 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。 二、個人資料檔案:指依系統建立而得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 檢索、整理之個人資料之集合。 三、蒐集: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。 四、處理:指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之記錄、輸入、儲存、 編輯、更正、複製、檢索、刪除、輸出、連結或內部傳送。 五、利用:指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。 六、國際傳輸:指將個人資料作跨國(境)之處理或利用。 七、公務機關: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或行政法人。 八、非公務機關:指前款以外之自然人、法人或其他團體。 九、當事人:指個人資料之本人。 第 3 條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下列權利,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 限制之: 一、查詢或請求閱覽。 二、請求製給複製本。 三、請求補充或更正。 四、請求停止蒐集、處理或利用。 五、請求刪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