觸控式網路型資料收集系統/DATA168T 【特 色】 ●中文觸控操作畫面,支援多國語言。 ●DATA168T輸入為18頻道,可擴充至24頻道。 ●可輸入中文頻道名稱。 ●可接受各式類比訊號(mA / V / mV / T/C / RTD)。 ●可顯示數值紀錄、趨勢圖、長條圖及輸出Excel報表。 ●可設定高低警報並記錄警報事件,查詢方便。 ●即時趨勢圖可選區間。 ●可透過網路通訊在遠端監控多臺記錄器數值。 ●支援網路下載資料及Email通知。 ●具有4個插槽,可自由選擇AI/AO/DI/DO模組。 ●正面螢幕 IP65 防護等級。 【適用場所】 資料收集、UPS溫度監控、各式機臺資料記錄。
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、處理及利用,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,並促進個人 資料之合理利用,特制定本法。 第 2 條 本法用詞,定義如下: 一、個人資料:指自然人之姓名、出生年月日、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、護 照號碼、特徵、指紋、婚姻、家庭、教育、職業、病歷、醫療、基因 、性生活、健康檢查、犯罪前科、聯絡方式、財務情況、社會活動及 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。 二、個人資料檔案:指依系統建立而得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 檢索、整理之個人資料之集合。 三、蒐集: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。 四、處理:指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之記錄、輸入、儲存、 編輯、更正、複製、檢索、刪除、輸出、連結或內部傳送。 五、利用:指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。 六、國際傳輸:指將個人資料作跨國(境)之處理或利用。 七、公務機關: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或行政法人。 八、非公務機關:指前款以外之自然人、法人或其他團體。 九、當事人:指個人資料之本人。 第 3 條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下列權利,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 限制之: 一、查詢或請求閱覽。 二、請求製給複製本。 三、請求補充或更正。 四、請求停止蒐集、處理或利用。 五、請求刪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