■ 主機IP68 防水外殼,適合惡劣環境使用:耐濕/耐熱/耐震。 ■ 具有網頁介面,使用瀏覽器,即可遠端管控。 ■ 3 網架構:同時具有 RJ-45 及4G 通訊(選配)及 WIFI(選配)。 ■ 主動預警:選配簡訊發報(全中文化及斷電簡訊)。 ■ 使用 USB 即可更新韌體。 ■ 獨立小點數監控利器:現場 USB 記錄/簡訊發報/ 4G 通訊或 NBIoT /省電設計。 ■ 可搭配太陽能板充電。 ■ 可選配 0.96 吋彩色液晶顯示現場數值。 ■ 可獲取 GPS 訊號。 ■ 可偵測電池電量。 ■ 可量測太陽能充電電壓/充電電流 ■ 可輸出5V或12V或24V電源給感測器(jumper選擇3選1)。 ■ 具有休眠機制 可設定排程 ■ 自動排供電順序 市電/太陽能/電池 ■ 可讀出4G訊號強度。
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、處理及利用,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,並促進個人 資料之合理利用,特制定本法。 第 2 條 本法用詞,定義如下: 一、個人資料:指自然人之姓名、出生年月日、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、護 照號碼、特徵、指紋、婚姻、家庭、教育、職業、病歷、醫療、基因 、性生活、健康檢查、犯罪前科、聯絡方式、財務情況、社會活動及 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。 二、個人資料檔案:指依系統建立而得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 檢索、整理之個人資料之集合。 三、蒐集: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。 四、處理:指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之記錄、輸入、儲存、 編輯、更正、複製、檢索、刪除、輸出、連結或內部傳送。 五、利用:指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。 六、國際傳輸:指將個人資料作跨國(境)之處理或利用。 七、公務機關: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或行政法人。 八、非公務機關:指前款以外之自然人、法人或其他團體。 九、當事人:指個人資料之本人。 第 3 條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下列權利,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 限制之: 一、查詢或請求閱覽。 二、請求製給複製本。 三、請求補充或更正。 四、請求停止蒐集、處理或利用。 五、請求刪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