四點控制器/042 【特色】 ● 可同時接收四組4-20mA或0-5V類比訊號 ● 可自行設定頻道名稱/量測範圍/單位 ● 四組控制Relay可任意指定頻道,警報型態可選(HH/H/L/LL/Fail) ● 控制器具有兩組共點警報(COM1:第一段警報;COM2:第二段警報,具有復歸功能) ● 具有警示燈、蜂鳴器測試功能 ● 設定控制器參數可透過內建USB Port直接設定 ● 中央監控軟體進行線上監控及設定參數(選配) ● 類比輸入帶電24VDC,可直接供給感測器使用 【適用場所】 氣體偵測器、工業儀表、水質儀器。
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、處理及利用,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,並促進個人 資料之合理利用,特制定本法。 第 2 條 本法用詞,定義如下: 一、個人資料:指自然人之姓名、出生年月日、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、護 照號碼、特徵、指紋、婚姻、家庭、教育、職業、病歷、醫療、基因 、性生活、健康檢查、犯罪前科、聯絡方式、財務情況、社會活動及 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。 二、個人資料檔案:指依系統建立而得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 檢索、整理之個人資料之集合。 三、蒐集: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。 四、處理:指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之記錄、輸入、儲存、 編輯、更正、複製、檢索、刪除、輸出、連結或內部傳送。 五、利用:指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。 六、國際傳輸:指將個人資料作跨國(境)之處理或利用。 七、公務機關: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或行政法人。 八、非公務機關:指前款以外之自然人、法人或其他團體。 九、當事人:指個人資料之本人。 第 3 條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下列權利,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 限制之: 一、查詢或請求閱覽。 二、請求製給複製本。 三、請求補充或更正。 四、請求停止蒐集、處理或利用。 五、請求刪除。